《辐射安全许可证》是为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设立的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制度,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范围: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1.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请示;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备案回执;
4.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辐射安全工作责任书;
5.成立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文件;
6.管理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7.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监测方案、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台账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购买监测仪器的发票复印件或监测仪器的照片;
10.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11.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需交回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确保危险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监管到位,减少这类项目的运行安全隐患,降低环境和公众的安全风险。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潜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放射源划分为5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射线装置分为3类(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性工作场所分为3类(、乙级、丙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以及使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实施审批和日常监管,其余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1)办理执照:办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2)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辐射工作人员(诊所一般为医师)。
3)人员体检:辐射工作人员需要在有资质的医院做辐射工作人员岗前体检(电离辐射类职业健康体检),取得体检报告。辐射工作体检报告书(里面内容为结果:该辐射工作人员可从事辐射工作)。
4)人员考试:辐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试”,考试由发证机关统一拟定考卷,考试合格方可进行申报。
5)材料申报:编制申报资料,提交至生态环境局进行申报。
7)现场检查:审批单位将视情况,择机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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