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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恒投标书,三门峡哪里有东恒投标文件电子标书投标书价格表

更新时间:2024-03-28 10:10:10 [举报]

四、开标现场文件资料准备

1、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是否携带。

2、投标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或原件是否携带。

3、主要人员证书原件是否携带(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就不需提供)。

4、 类似工程业绩合同、交竣工验收证书原件是否携带(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就不需提供)。

5、重要的机械设备购置发票原件是否携带(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就不需提供)。

6、投标金银行回单或者招标单位给开据的收款收据原件是否携带。

7、开标的时间地点打印一张纸携带在开标人身上。

8、要求项目经理到场开标的,安排好项目经理本人按时参加,并携带好身份证原件。

9、投标文件要求开标准备需准备的其他资料。

发挥招标制度性 助力“揭榜挂帅”落地实施
“揭榜挂帅”突破纵向委托式科研资助方式,是实现公共创新、开放创新和用户创新的主流机制。将招标制度内嵌于“揭榜挂帅”中,有利于发挥招标择优的性,更好促进科研创新市场竞争。特别是近年来的招投标制度改革,从侧重招标程序管理向前端需求管理和后端合同管理延伸,形成了全链条招标管理制度,更有助于“揭榜挂帅”的实施。对此,可从加强需求论证、优化招标过程和强化合同管理三方面完善招标制度。
  加强需求论证,凝练科学需求
  “揭榜挂帅”项目的需求管理即形成“榜单”并对“帅”提出要求的过程。梳理我国一些地方的做法,需求管理一般包含需求征集、论证遴选两个环节。当前,需求征集大多由部门组织,采用自行申报、定向征集、接受区域统一推荐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技术攻关类项目一般面向、骨干企业征集,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面向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征集。论证遴选是由部门组织对所征集需求项目进行论证、筛选,通过形式审查、同行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确定关键核心技术的名称、研发任务和技术指标,形成选题需求后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张榜公告。
  在“揭榜挂帅”制度下,完善招标制度的需求管理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采购需求制定应从主导向引导、企业主导转变。《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采购人负责对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由化机构提供化服务。实践中,采购人因相关知识储备不足,往往通过网络和供应商提供等方式汇集一套采购需求,甚至单一地将采购需求交由代理机构完成,导致科研团队所承接的项目需求与“卡脖子”的技术难题和产业发展脱轨,加剧了科研团体的封闭垄断式创新。而在“揭榜挂帅”制度下,可更好发挥科技资源配置的平台组织作用,实现科研团队与企业发展技术壁垒之间的对接,实现产学研融合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科研成果转化落地。
  第二,从、全过程、多主体进行需求论证,全面协同总结出影响科技发展、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从论证内容看,当前的政策制度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揭榜挂帅”制度下,面对核心技术难题,更应组织全面、充分论证。论证的内容除了各省市“揭榜挂帅”需求征集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预测、是否有出资承诺等基本内容外,还应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实用性以及技术实力和研究基础等内容。在论证创新内容方面,可借鉴世界银行确定采购需求的系统性分析方式,通过明确项目发展目标,分析项目实施的内外部环境,如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法治和生态等内外部环境影响因素,明确反映创新需求的状态和趋势,并预判项目风险,如技术风险、资金风险等,有效甄别项目缺陷的性质和修补的必要性。也可借鉴泰州市的科技积分管理制,从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和扣分项五个方面企业创新与短板,从而实现动态调整的科学论证,更地把握企业需求。从论证过程看,要充分发挥评审作用,将作用前移,面向企业发展需求和科技,认真研究分析、准确评判技术,严格控制立项风险,从性、客观性、合理性角度排查各项条款。从论证结果看,可借鉴合肥市、长沙市和顺德市的经验,从“补链强链”入手,通过担任“链主”、领导班子挂职“链长”等制度,提升企业与部门的协同性,使与部门能够及时沟通需求,企业和部门实质上共同充分参与了产业发展核心问题的需求论证,提升了论证结果的实用性。总体上,通过提出论证、进行论证和论证结果的全过程把控,实现采购人、和多主体协同,共同总结科技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而对采购需求进行准确描述。
  优化招标过程,有力支撑科研活动
  “揭榜挂帅”项目的招标过程即对“帅”的筛选,是对接揭榜的过程。为更好地实现“揭榜挂帅”促进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落地的初衷,招标过程应尝试从以下方面予以改进。
  ,适当放宽揭榜者数量低限制。目前的招标流程缺乏灵活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有效投标人数少于3家的应重新招标,两次招标都达不到3家及以上的,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由于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市场力量还有待培育,因此“揭榜挂帅”在现实条件中,极有可能存在揭榜者不足3家的情况,多次招标地影响了采购效率。甚至还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市场上缺乏关键技术的成熟提供者,科研项目招标前往往有意向投标人,有意向的招投标双方受制于投标人数量限制,往往会产生联系熟人、串标围标的情形。因此,可以适当放宽揭榜者数量限制,比如当只有两家投标者时招标程序仍然可以进行,新加坡招标采购就采取这样的做法。招标方对合格供应商数量都没有硬性限制,只要部门认为投标具有竞争力或反映了公平的市场价值,即使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就可以不再重复招标或报价。
  第二,尝试采用不设门槛的方式鼓励揭榜者进入招标过程。关键技术难题不同于标准化统一服务,其技术需求是多维度、多方面的,扩大投标团队的范围,可吸引更多具有核心攻坚能力的科研团队提供科研活动,在招标过程中,拥有不同技术优势的参与投标单位可以充分围绕核心技术解决方案进行讨论,有利于各个科研团队之间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从而激发调动全国各层级科研团队的创新攻坚能力,推动实现开放式、民主化创新。
  第三,改进评审制度,增强评审的“创新发现”功能。“揭榜挂帅”中招标的终目的是寻找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揭榜方”,这有赖于良好的评审制度设计。目前实践中,依赖于“评标库”的评审制度有着一定的劣势,的水平和评审态度不一,对“揭榜挂帅”招标中“技术创新性”很有可能识别不足。因此,一方面,要提升评审的性、客观性和合规性。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可利用大数据分析辅助评审,探索实行评审责任制,明确评审权责,让签订责任书并接受考核监督,也可探索建立科技评价库,及时完善更新机制、诚信记录、责任追究机制,并健全抽取、回避、保密制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基于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改革,应引入市场化、社会化的评标制度,打破只能从库中抽取的做法,吸引科技企业、创投机构、科研团队中更了解采购需求的参与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关注科研人才与创新平台的评价,在创新能力和创新潜力方面充分评估,以利于科研项目运转中对科研需求的充分回应,其能够适应科技发展趋势。
  强化合同管理,促成成果转化
  “揭榜挂帅”项目的招标合同管理即揭榜成功后“挂帅出征”的管理过程,是对“帅”的监督和“论功行赏”。一方面,部门通过各项合规性和绩效性文件监督与考核揭榜者,另一方面,以各项优惠政策支撑激励揭榜者,将科研项目招标从程序导向型转变为结果导向型,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在“揭榜挂帅”项目落地实施过程中,招标合同管理可从以下方面优化。
  ,采用符合核心技术开发实际需求的招标“结果导向”管理理念。传统科研项目管理采用了以控制成果为核心的静态化管理模式,通过进展审查、论文评定等制度对成果验收进行控制,对实际需求的把握和需求变化的反应不足,导致偏离核心技术开发的实际需求。在“放管服”以及科技体制一系列改革措施下,“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也应给予科研项目管理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将合同管理的关注点从“成果”转向“结果”。核心技术开发在化目标的下,以控制目标、不控制成果为核心,同时以“结果评价、注重过程、宽容失败”为引导,建立适应新时代科学研究发展的招标“结果导向”管理理念。例如,英国在鼓励创新的招标采购中,更多地关注产品和服务的预期结果,而不制定过于具体的技术规范,给予中标方更大的自由空间,促进创新性解决方案的提出。
  第二,在合同履行中通过“优胜劣汰”大程度激发创新。由于科技研发的不确定性,在中标科研团队数量上可以尝试选多家,同时在合同条款上也约定分阶段实施合同,先对所有中标科研团队嫁接培育机制,在关键节点,在中标的科研团队之间进行横向对比式的过程管理,能者进入下一阶段,获得奖金激励,而针对弱者及时纠偏。这样的履约方式设定,一方面能够提升科技研发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也使不同团队在合同履约中仍然能够互相竞争,更好地激发创新。
  第三,形成“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的招标结果评价体系。在成果评价体系下,科研项目承担主体与管理主体的关系趋于静态化,实际中多表现为终成果的一次性评价。对招标全过程管理而言,成果产出、应用与转化均是过程的后续环节,因此都应纳入合同管理考核评价范围。而解决问题始终是“揭榜挂帅”的初衷,即以实际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所以,在终的成果评价环节,在遵循揭榜任务和预期目标的基础之上,同样要以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成效为基本评价标准,同时将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与转化加入评价体系,形成合同履约的全面评价。在成果评价环节,除技术外,还应邀请来自产业、法律、金融和用户等领域的人员参与评价,全面评估科技成果的科技价值、应用价值与市场价值。

住建部通知: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交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
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三、平台功能
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1.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查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
2.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等信息管理业务。
3.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检测机构不良记录、各地工程等信息管理业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轨道交通线路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参建企业管理、关键机械设备管理、事故及重大风险管理等业务。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共享交换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三)工作门户。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事故案例分析、监管人员培训、意见建议征集、舆情监测、法律法规以及事故信息快报等支撑和服务。
(四)公共服务门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地方信息、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质量安全、城市轨道交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和政策法规查询等服务。
四、平台用户
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账号采用逐级分配方式创建。其中,地方各级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其他监管人员账号由同级主管部门管理员分配。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账号采用注册方式创建。
五、访问方式
(一)公共服务门户。社会公众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链接,或者直接访问zlaq.mohurd.gov.cn进入平台公共服务门户。
(二)工作门户。监管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工作门户。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监管人员登录平台工作门户,通过“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入口”访问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六、工作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制定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启用平台是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进监管信息化。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本地区信息系统,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暂不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应用部级平台办理相关监管业务,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全覆盖。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按照《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5号)、《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64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20〕56号)等标准规范要求,归集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并全面、准确、及时共享交换至部级平台。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要做好经费保障,合理安排经费支持工程质量安全数据共享。鼓励各地积极申请使用部级数据中心建设成果,推进在辅助政务决策、支撑履职、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应用。
(四)加强数据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账号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加大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我部将密切跟踪调度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
人民日报:采购 多方共赢
2019年,全国采购规模为3306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和3.3%。采购制度不仅规范和节省了财政支出,也承担起更多政策功能,有力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随着采购规范性、透明度的不断提高,对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政务公开都有着直接推动作用。
  2020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采购领域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扶“小”助“微”,举措实在。
  近年来,“采购”一词频繁进入公众视野。这一支出方式能发挥哪些政策作用?如何进一步完善采购工作?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升级
  2019年,全国采购规模为3306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和3.3%。采购制度不仅规范和节省了财政支出,也承担起更多政策功能,有力支持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提高采购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购买服务”,是近年来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从履职所需服务逐步向公共服务扩展,从初的环卫清扫服务向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助残服务、养老服务、青少年服务等领域延伸。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了《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等作出规范。“未来,民生领域公共服务将更多交由市场提供,而购买服务选择承接主体环节,适用采购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能提升所购服务的性价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
  ——购买贫困地区农产品,助力脱贫攻坚。
  目前,来自全国22个省份、832个贫困县的“扶贫商品”,正在财政部和全国供销总社打造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被各预算采购单位批量选购。截至2020年12月27日,这个简称为“832平台”的采购电商平台累计上架商品9万多款,累计成交总额破80亿元。
  “将采购政策融入脱贫攻坚战,有助于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申学锋说。
  ——扩大绿色采购范围,发挥环保示范效应。
  “煤改电项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主要由采购担纲。此外,采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对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消费习惯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杨志勇说。
  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采购的“账单”上,全国强制和采购节能、节水产品633.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90%,全国采购环保产品718.7亿元,占同类产品采购规模的88%。
  ——扩大中小微企业采购合同份额,支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实现。
  早在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印发了《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份额。2019年,全国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519.1亿元,占全国采购规模的74.1%。2020年末的新政策,进一步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将更有力地支持该类企业的发展。
  提高采购规范性、透明度,“明白账”促进政务公开
  2020年7月,随着供应商在广西采购中心“政采云”平台远程开标大厅上成功完成投标文件线上解密,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进入开标程序。
  “不见面开标”减轻了竞标企业负担,利于防控,也提高了采购效率,这是“互联网+采购”改革的新成果。开评标全程线上操作,步步留痕,在线问询应答全程公开透明,可以有效减少采购领域腐败行为。
  “党的以来,采购管理体制日趋完善,不断丰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采购交易制度体系,稳步推进‘互联网+采购’,加强中央和地方电子卖场建设,提升采购效率,全面清理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优化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建立全流程信息公开机制、开展“阳光下的交易”,是近年来采购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2020年财政部明确,中央预算单位实施的所有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意向,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
  近年来,各地不断提升采购透明度,取得了明显的节支成效。例如,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项目中节约采购资金315.065万元,节约率达到39.38%。
  “完善采购政策,不仅节约财政资金,对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促进政务公开、遏制腐败都有着直接推动作用。”杨志勇说。
  加快建立现代采购制度,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
  “我国采购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成熟度还不够,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认为,目前采购制度存在采购交易制度管理较为粗放、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的履职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
  在许宏才看来,这些问题会导致采购效率和满意度较低、限制采购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
  为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破解当前采购中的问题,将按照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稳步推进相关改革举措。
  例如,针对现行采购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修订采购法律法规。再如,以“谁采购、谁负责”为原则,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完善采购人内控管理,提高采购人化采购能力。
  “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采购交易机制和强化采购政策功能。”该负责人表示,要推动实现“优价”的采购目标,结合不同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市场供需情况明确不同竞争范围、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适用效益。同时着力构建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完善采购政策执行措施。
  “国际上采购一般占GDP的15%左右,在我国这一比例不到4%,还大有潜力可挖。”杨志勇说,应进一步完善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激励相容机制的要求设计更加科学的采购制度,激发采购人的积极性,让采购的政策作用得到充分释放。“说到底,还是要靠深化改革来加快建立适应市场交易特点的、激发各参与方积极性的现代采购制度。”
招投标小知识 │ 中标通知书下达两个多月后还能取消中标资格吗?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标人以要与制造商签订“背靠背”合同为由,将制造商加入合同谈判中,但对方要求我们将“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的条款删掉,并增加“非卖方原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为不可抗力”条款。因当时他们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了“应取得出口许可证”这一条款,而且出于对我们及进口代理权利的保护,我们不同意这些修改。
距离中标通知书下达已经有两个多月了,我们决定取消其中标资格。请问由我们单位直接发取消中标资格通知妥当吗?
招标人在中标人符合取消中标资格的法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向中标人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建议贵单位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主管机电办)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金不予退还。对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限内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可以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中标合同已经成立,中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向其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且不退还其投标金,但应当注意保留中标人违约的充分证据。此外,建议招标人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结分析 │ 开标评标阶段的常见问题
1、投标供应商迟到了,能否延迟开标?

采购项目不能因投标供应商迟到而延迟开标。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开标,未参加开标视为认同开标结果。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招标投标活动有哪些法定程序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这些程序在时间上是如何规定的?

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的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如下表所示:法定程序经办部门时间规定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发包前自行招标备案招标办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提交,招标办在收到后5日内办结招标公告交易中心发布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文件的备案招标办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评标抽取与通知招标办(交易中心)开标当日(或开标前半日内)开标、评标招标办(交易中心)投标截止同一时间(招标文件发出20日之后中标结果公示交易中心中标通知发出前,在交易中心公示2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办定标后15日内,招标办收到后5日内办结合同备案招标办中标通知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一般应审查哪些内容?

资格预审通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标准证书等,同时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是否处于被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限内等;(2)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概况,投标人的经验和信誉,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投标人的人员配备能力,完成项目的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3)其它国家或地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申请人是否具备。

4、评审拒绝签字怎么办?

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评标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5、中标公告发布后,中标通知书应何时发出?

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该同时发出。法律依据为《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6、单一来源采购都经过评审才能成交吗?

由采购人决定从评审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作为人员,与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协商的,被抽取的“”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不是采购评审,没有采购评审的评审权,仅仅作为人员参加协商,不进行评审(如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7、评标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8、投标人质疑,经代理机构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提出质疑吗?

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一次性提出,那么在质疑有效期内,该供应商可以再次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请其阐述其评标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合理阐述其依据和理由的,其打分无效,对其个人的行为,视情形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评标,直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资格。

10、已经经过公示程序,供应商还可以提出质疑吗?

尽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采购开始前进行了公示,相关供应商可以对该项目的公示提出异议,但对公示提出异议,并不能否定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权利。《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于不需要公示,相关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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