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流通企业
⒈企业书面报告。
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⒍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⒎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进出口权有什么用处?
1、拥有进出口权,企业可以自主报关,进出口商品。
2、如果进出口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获得出口退税,这是一笔不小的利润,也是很多企业办理进出口权的基本目的。
3、可以开通外汇账户,自由收支外汇,有利于企业登上国际化舞台。
4、可以凭借海关数据申请补贴。
进出口权是企业自营进出口的基本资质,不涉及产品和行业,原则上没有特殊监管的产品都可以自由进出口。如果进出口产品需要特殊监管、检验检疫、配额批文等,那么需要在有了进出口权后再另行办理对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