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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商标注册2代理机构

更新时间:2024-03-30 04:48:05 [举报]

根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 , 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 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 "通知日期" 之日起加 12 个月; 根据 《 商标国 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 , 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 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 "通知日期" 之日起加 18 个月 。 同属 《 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 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的缔约方的 , 根据议定书第 九条之六的规定 , 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 " 通 知日期" 之日起加 12 个月。
(2) 在延伸程序中部分驳回的 , 其中予以核准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应从该部 分商品或者服务延伸至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3) 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 , 自准予注册决定生效 之日起算。
(4) 驳回期限届满前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已生效的 , 自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为提高实际有效送达比例 , 维护商标注册人权益 , 可选择将 《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抄送给以下相关当事人:
(1) 对于正在办理转让的商标 , 可抄送受让人和转让人代理机构;
(2) 对于正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的商标 , 可抄送冻结方或质押方;


(3) 对于已完成的转让 、变更 、续展 、许可备案等业务的商标 , 抄送近业务委 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4) 注册人此前办理过的其他商标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

引 言
商标文字检索要素分类是为方便文字商标的事先查询和审查而做的一项基础性工
作 , 针对商标文字部分制定 , 包括汉字 、少数民族文字 、外文 、数字。

2 商标名称
本章所称商标名称供档案显示用 , 用以提示审查员该商标图样的主要内容 , 并非 对商标图样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界定 。 商标名称以便于呼叫为原则 , 仅列出商标图样文 字的主要部分 。商标注册部门各类文书中对商标的表述 , 遵循各类文书的要求。

商标名称确定原则
三维标志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 三维标志" , 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 颜色组 合" , 声音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声音商标" 。其他类型商标的商标名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商标为纯图形的 , 商标名称为 "图形" 。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的 , 图形部分 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2) 商标含有汉字 、英文字母和数字的 , 商标名称应包括文字的主要部分 (汉字 为对应的简化汉字) , 并按惯常呼叫顺序排列 , 各部分之间可以用空格适当隔开 。 如 "妃丽思 FINEssE" "1 课 3 练" "E心 E意" " 九佳益 9 +1 =?" "Y+x/2" "6o8" "8.1 -9.1 " "W&W's" "9 : 00" 等。
商标为汉字和拼音的 , 若拼音与汉字相对应 , 则拼音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3) 少数民族文字 (蒙文 、满文 、藏文等) 、非英文文字按图形处理。
(4) 文字艺术化 、 图形化明显的 , 按图形处理 。 自造字 、 非规范汉字 , 按图形 处理。

容易导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 商标注册部门不予核准 。上述混淆或不良影响是指转让行为本身所导致的 , 而非转让 商标标识本身所携带的混淆或不良影响 。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 , 受让人不符合 《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 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
(2) 含有地名的商标申请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 , 如果使用该商标的 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之地名具备紧密联系 , 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 、来源产生误认 ,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3) 含有企业名称全称 、部分名称或简称的商标 , 转让给其他企业 , 如果投人市 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4) 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 , 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 、 经济 、 文化 、宗教 、 民 族等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 、负面的影响。
(5) 代理机构违反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6) 注册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 , 受让人较为分散 , 且无 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的 , 或者证据无效的。
(7) 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核准转让
经审查 , 转让申请完全符合规定的 , 商标注册部门核准转让 , 予以公告 , 并发给 受让人相应的转让证明。
1.10 转让申请的撤回和中止审查
转 、受让双方一致同意撤回转让申请的 , 应共同向商标注册部门提出申请 , 双方 均应在撤回申请书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
其他内容参见本部分第十章 1.7 "变更申请的撤回和中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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