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
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