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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哪家商标注册2找企策宝

更新时间:2024-03-30 05:20:00 [举报]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形式审查
1.1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八条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第七十二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 二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七条 、 第六十六条
1.2 申请文件及要求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以下简称撤三申请) 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 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 审查申请文件是否 、是否符合要求。
(1) 申请书填写的商标注册人 、 注册号 、商标 、类别 、撤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 与档案记录的信息一致。
(2) 被申请撤销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 , 且注册已满三年。
(3) 应列明具体撤销理由 , 撤销理由应当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 情况 , 并列出初步调查的证据。
(4)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 ,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应符合要求。
申请文件应满足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 (参见部分章 " 形式审查的一般 性要求") 。
1.3 注册商标注册满三年的计算
被申请撤销商标应当为有效注册商标 , 且注册满三年 。 不符合要求的 , 不予受理 该撤销申请。

国内注册商标
一般情况下 , 三年起算点为商标注册公告之日。

1.3.2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1) 一般情况下 , 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该商标注册满 三年起算点。

1.4 文件送达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送达给主送当事人视为送达 , 抄送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不作为 送达依据。
1.4.1 主 送
(1) 注册人为内地 (大陆)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按照商标档案记录的 注册人地址直接送达注册人 。 经查证 , 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发生变更的 , 可以按照该系统显示的变更后的名义地址送达; 对于正在办理注 册人名义 、地址变更的 , 可以按变更后的名义 、地址送达。
(2) 注册人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 , 按照商标档案记录的文件接收人直接送达注册人 。 没有文件接收 人的 , 主送给该商标近业务代理机构。
(3) 注册人为外国主体的 , 按照商标档案记录的文件接收人直接送达注册人 。 没 有文件接收人的 , 主送给该商标近业务代理机构。
(4) 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商标 ,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记载的注册代 理人名义及地址送达注册人; 没有代理人的 , 按照注册人的通讯名义及地址送达注册 人 , 没有注册人的通讯名义及地址的 , 按照注册人登记的名义及地址送达注册人。

审查过程中的变更
审查过程中发生名义 、地址或代理变更的:
(1) 撤销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在其主管部门登记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 , 应按照 变更后的名义提供申请补充材料进行说明 , 并提交变更的相关证明。
(2) 申请人请求更换撤销申请代理机构 、注册人请求更换提供使用证据代理机构 , 应提供申请补充材料 , 说明相关情况 , 并提供经申请人盖章 、 签字的新商标代理委托 书 , 注明相应委托事项 , 新的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在补充材料中应盖章 、签字确认。

答辩通知书的送达
撤销申请受理后 , 应通知注册人答辩 。 答辩通知书送达给主送当事人视为送达 , 抄送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不作为送达依据。
寄送主送方当事人答辩通知书的同时需附送申请方证据材料副本 , 抄送方当事人 不需附送。
注册人应按照答辩通知要求 ,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理由和证据 。 注册人提交的材料 和证据应制作目录 , 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退还。
注册人提交证据虽然超出规定期限 , 但仍在商标注册部门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之前 , 该部分证据可以作为在案使用证据参考采纳。
在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之后提交的使用证据 , 不作为撤销审查在案证据。 其他具体内容参见本章 1.4 "文件送达" 。

依据 《商标法》 第四条 、第二十二条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 对其商品或者服 务需要取得商标权的 , 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 提出注册申请时 ,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 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 使用在商品上的商 标为商品商标 , 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 由商标注册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国作为尼斯联盟成员国 , 采用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 尼斯分 类) 。商标注册部门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 , 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 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制定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商品分类原则
(1) 商品为制成品 , 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 , 手套类商品 , 应依据具体产品的功能 、用途进行分类 。 " 手套 (服装)" 属 于服装 , 应申报在第 25 类 ; "防事故用手套" 属于救护器具 , 应申报在第 9 类 ; " 医用 手套" 属于医疗用辅助器具 , 应申报在第 10 类 ; " 绝缘手套" 属于绝缘用品 , 应申报 在第 17 类 ; "家务手套" 属于家务用具 , 应申报在第 21 类 ; " 竟技手套" 属于体育和 运动用品 , 应申报在第 28 类 。 " 一次性手套" 为不规范名称 , 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 并不明确 , 例如 , "医用一次性手套" 应申报在第 10 类; "家务用一次性手套" 应申报 在第 21 类。
(2) 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 , 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 ,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 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 , 应申报在第 9 类 ; "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 , 主要功能是图书 , 应申报在第 16 类。
(3) 商品为原料 、未加工品或半成品 , 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 , 根据类别标题 , "金属建筑材料" 属于第6 类 , 那么 "建筑用金属衬板" 应


申报在第6 类 。 同理 , "金属制人工鱼礁" 是由金属材料制成 , 应申报在第6 类。

商标名称确定原则
三维标志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 三维标志" , 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 颜色组 合" , 声音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声音商标" 。其他类型商标的商标名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商标为纯图形的 , 商标名称为 "图形" 。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的 , 图形部分 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2) 商标含有汉字 、英文字母和数字的 , 商标名称应包括文字的主要部分 (汉字 为对应的简化汉字) , 并按惯常呼叫顺序排列 , 各部分之间可以用空格适当隔开 。 如 "妃丽思 FINEssE" "1 课 3 练" "E心 E意" " 九佳益 9 +1 =?" "Y+x/2" "6o8" "8.1 -9.1 " "W&W's" "9 : 00" 等。
商标为汉字和拼音的 , 若拼音与汉字相对应 , 则拼音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3) 少数民族文字 (蒙文 、满文 、藏文等) 、非英文文字按图形处理。
(4) 文字艺术化 、 图形化明显的 , 按图形处理 。 自造字 、 非规范汉字 , 按图形 处理。

容易导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 商标注册部门不予核准 。上述混淆或不良影响是指转让行为本身所导致的 , 而非转让 商标标识本身所携带的混淆或不良影响 。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 , 受让人不符合 《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 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
(2) 含有地名的商标申请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 , 如果使用该商标的 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之地名具备紧密联系 , 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 、来源产生误认 ,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3) 含有企业名称全称 、部分名称或简称的商标 , 转让给其他企业 , 如果投人市 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4) 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 , 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 、 经济 、 文化 、宗教 、 民 族等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 、负面的影响。
(5) 代理机构违反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6) 注册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 , 受让人较为分散 , 且无 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的 , 或者证据无效的。
(7) 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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