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说明
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1.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全类保护;
2.版权登记办理时间更短(45个工作日即可拿到证书),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拿到有效的法律证件;
3.版权登记,延长保护时间;(保护时间长达50年,期间不需再续费)
4.增加客户无形资产占有量,扩大到海外保护;
5.以小的成本获得知识产权大的保护。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