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可能无效
更新时间:2024-11-20 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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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一对一咨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可能无效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小产权房交易的情形。一些部门的单位公寓、学校宿舍也在熟人之间转让。那么,这些小产权房出现纠纷的时候,法院如何处理呢?小产权房是否可以买卖?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王老师是北京某高校员工,2018年4月,王老师作为出售人与吕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王老师将案涉房屋出卖给吕先生,总售价为73万元,同年4月30日前支付13万元,余款分三次支付。案涉房屋位于北京交通学院内,系由该校区校舍改建而来。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前往北京交通学院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了《小区会员手册》更名手续,王老师将房屋的所有附属物品交给了吕先生。2018年4月30日前,吕先生向王老师支付了笔购房款13万元。后来,吕先生听人说,房子交易不靠谱,于是反悔,要求解除合同。可是王老师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
1.诉争合同的性质,是吕先生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王老师辩称的居住权或会员资格转让合同;2.《房屋买卖合同书》是否有效;3.若《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则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三、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就买卖涉案房屋事宜明确、详细约定,载明了房屋坐落,约定了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付事宜、违约责任等,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就涉案房屋进行买卖,而非对居住权或会员资格进行转让,其性质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房屋所属建设用地系经批准划拨取得,且只限用于建设校区项目,建筑物性质均为教育用房、宿舍、食堂及配套设施,故由前述校舍改建而来的涉案房屋具有社会公共教育资源之属性。吕先生与王老师对案涉房屋进行买卖,改变了本应用于社会公共教育事业的划拨建设用地及其上校舍之用途,侵害了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故《房屋买卖合同书》应为无效。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王老师7日内返还吕先生购房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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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小产权房买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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