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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商标注册2找企策宝

更新时间:2024-03-30 05:26:34 [举报]

为提高实际有效送达比例 , 维护商标注册人权益 , 可选择将 《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抄送给以下相关当事人:
(1) 对于正在办理转让的商标 , 可抄送受让人和转让人代理机构;
(2) 对于正处于冻结或质押状态的商标 , 可抄送冻结方或质押方;


(3) 对于已完成的转让 、变更 、续展 、许可备案等业务的商标 , 抄送近业务委 托的商标代理机构;
(4) 注册人此前办理过的其他商标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

连续三年不使用之三年期间的确定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应说明要求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所覆盖的三年时间期限。 该三年时间期限自申请人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 , 向前推算三年
(例如: 2020 年 10 月 20 日商标注册部门收到撤销申请 , 注册人应提供2017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
1.6 使用证据的接收
注册人应按照 《提供使用证据通知》 要求 ,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 。 注册人 提交的说明材料和使用证据材料应制作目录 , 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 提交的使用 证据一般不予退还。
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虽然超出规定期限 , 但仍在商标注册部门完成相关审查程 序之前 , 该部分证据可以作为在案使用证据参考采纳。
在商标注册部门完成相关审查程序之后提交的使用证据 , 不作为在案使用证据予 以审查。

转让程序是对商标权的一种处分程序 , 可能会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 这些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被许可人特别是占和排他被许可人 、 在先曾申请转让但未 被核准的受让方 、 申请转让的另一方受让人 、 已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受让方、 对商标权属的争议方等。
在审查中 , 发现转让申请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情形的 , 可以通知转让 双方申请人说明情况 、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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