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集中布置在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并满足泄压计算要求。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与其他区域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开设连通门时,应设置防护门斗,门斗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²,进深不宜小于1.5m。防护门斗上的门应为防火门,门应错位设置。
供生产设施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
防爆墙指的是耐压力较强的墙,也称耐爆墙,抗爆墙。多设在有危险的厂房或仓库中。防爆砖墙:只用于物质较少的厂房和仓库。构造要求:柱间距不宜大于6m,大于6m加构造柱,砖墙高度不大于6m,大于6m加横梁,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砖标号不应低于Mu浆标号不应低于M每05m垂直高度不应少于构造筋,两端与钢砼柱预埋焊接或24号镀锌铁丝绑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