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设定依据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02、备案范围
主要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日化线与专线混搭现象在化妆品行业非常,个别企业开始进入二线。 例如,通过前店销售产品、后院提供售后服务的模式,改变了产品穿越日化线和专线、两线并行不相交的状况,得到了市场的一定认可。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同时跨越专线和专线的现象得到了市场的验证,有效结合各线优势的良好模式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和推广,日本化线和专线的边界变得模糊、边缘化。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化妆品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进口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进口商需在国家食药监局(NMPA)取得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文/备案凭证;还需完成境内收货人备案;如果商品成分涉及濒危物种,还需取得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