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体系; 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第10条之规定,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环保工程:固定污染源在线设备包括水质在线监测氨氮、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等在线监测设备、锅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线检测,餐饮油烟在线检测,大型企业污染源苯系物及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比对验收,以及单位、工厂等有固定排气筒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环保设备安装及整改工程. 其它单位、工厂等废气处理设施的具体内容,客户可根据相关的要求来提供。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和非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与导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