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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代理商标注册2办理公司

更新时间:2024-03-30 04:58:54 [举报]

根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 , 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 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 "通知日期" 之日起加 12 个月; 根据 《 商标国 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 , 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 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 "通知日期" 之日起加 18 个月 。 同属 《 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 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的缔约方的 , 根据议定书第 九条之六的规定 , 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 " 通 知日期" 之日起加 12 个月。
(2) 在延伸程序中部分驳回的 , 其中予以核准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应从该部 分商品或者服务延伸至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3) 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 , 自准予注册决定生效 之日起算。
(4) 驳回期限届满前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已生效的 , 自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商品分类原则
(1) 商品为制成品 , 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 , 手套类商品 , 应依据具体产品的功能 、用途进行分类 。 " 手套 (服装)" 属 于服装 , 应申报在第 25 类 ; "防事故用手套" 属于救护器具 , 应申报在第 9 类 ; " 医用 手套" 属于医疗用辅助器具 , 应申报在第 10 类 ; " 绝缘手套" 属于绝缘用品 , 应申报 在第 17 类 ; "家务手套" 属于家务用具 , 应申报在第 21 类 ; " 竟技手套" 属于体育和 运动用品 , 应申报在第 28 类 。 " 一次性手套" 为不规范名称 , 因为该商品的功能用途 并不明确 , 例如 , "医用一次性手套" 应申报在第 10 类; "家务用一次性手套" 应申报 在第 21 类。
(2) 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 , 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
例如 , "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 , 主要功能是电子发声装置 , 应申报在第 9 类 ; "带电子发声装置的图书" , 主要功能是图书 , 应申报在第 16 类。
(3) 商品为原料 、未加工品或半成品 , 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 , 根据类别标题 , "金属建筑材料" 属于第6 类 , 那么 "建筑用金属衬板" 应


申报在第6 类 。 同理 , "金属制人工鱼礁" 是由金属材料制成 , 应申报在第6 类。

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 , 应考虑使用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已列出的 标准名称 。在申报时 , 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 即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


表》 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 , 不可填写类别号 、类别标题 、类别注释 、类似群号、 类似群名称 、项目编号。
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注册部门公布的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以外可接受商品 和服务项目名称 。 申请人在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的标准名称以及 《 类似 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以外可接受名称时 , 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 《 类 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版本进行申报 , 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 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商标名称确定原则
三维标志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 三维标志" , 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 颜色组 合" , 声音商标的商标名称为 "声音商标" 。其他类型商标的商标名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商标为纯图形的 , 商标名称为 "图形" 。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的 , 图形部分 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2) 商标含有汉字 、英文字母和数字的 , 商标名称应包括文字的主要部分 (汉字 为对应的简化汉字) , 并按惯常呼叫顺序排列 , 各部分之间可以用空格适当隔开 。 如 "妃丽思 FINEssE" "1 课 3 练" "E心 E意" " 九佳益 9 +1 =?" "Y+x/2" "6o8" "8.1 -9.1 " "W&W's" "9 : 00" 等。
商标为汉字和拼音的 , 若拼音与汉字相对应 , 则拼音不写在商标名称里。
(3) 少数民族文字 (蒙文 、满文 、藏文等) 、非英文文字按图形处理。
(4) 文字艺术化 、 图形化明显的 , 按图形处理 。 自造字 、 非规范汉字 , 按图形 处理。

转让程序是对商标权的一种处分程序 , 可能会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 这些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被许可人特别是占和排他被许可人 、 在先曾申请转让但未 被核准的受让方 、 申请转让的另一方受让人 、 已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受让方、 对商标权属的争议方等。
在审查中 , 发现转让申请可能存在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情形的 , 可以通知转让 双方申请人说明情况 、提供有关证据。

不予核准
经审查 , 转让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不予核准:
(1) 申请人不是商标注册人 (如转让申请书填写了错误的注册号码的 、 商标已经 转让给他人的);
(2) 已办理了相同内容的转让申请 , 无须再次办理转让;
(3) 商标已经无效的;
(4) 商标被法院查封 、在先办理了质权登记 , 且未取得法院或质权人书面同意的;
(5) 办理移转申请的 ,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有权利继受该商标权的;
(6) 容易导致混淆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
(7) 其他不应核准转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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