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渭南特种砂浆材料,同德县特种砂浆材料,特种砂浆材料大量供应,灵台县特种砂浆材料 |
面向地区 |
全国 |
预拌砂浆进场时,供应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形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湿拌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离析、泌水现象;
②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③袋装干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湿拌砂浆储存
施工现场宜配备湿拌砂浆储存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储存容器应密闭、不吸水;
②储存容器的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③储存容器使用时,内部应无杂物、无明水;
④储存容器应便于储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⑤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
⑥储存容器宜采用遮阳、保温等措施
不同品种的散装干混砂浆应分别储存在散装移动筒仓中,不得混存混用,并应对筒仓进行标识。筒仓数量应满足砂浆品种及施工要求。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
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SB/T10461-2008《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规定,并应在现场安装牢固。
袋装干混砂浆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防潮、不受雨淋的场所,并应按品种、批号分别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应先存先用。配套组分中有机类材料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应露天存放和暴晒,储存环境温度应为5℃~35℃。
散装干混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当对砂浆质量的均匀性有疑问或争议时,应按GB/T25181-2019的相关规定定期检验其均匀性。
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中对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规定。
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连续式搅拌器搅拌时,应搅拌均匀,并应使砂浆拌合物均匀稳定;
②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搅拌时,应先在容器中加入规定量的水或配置液体,再加入混砂浆搅拌,搅拌时间宜为3~5min,且应搅拌均匀。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静停后再拌合均匀;
③搅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搅拌设备。
砂浆拌合物应在砂浆可操作时间内用完,且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
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的施工应用 1/应用范围 干混砌筑砂浆适用于砌筑工程;干混抹灰砂浆适用于抹灰工程;干混地面砂浆适用于地面工程(包括屋面)。 2/加水拌合 加入的水应符合国家应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受过污染的水。
规定,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有标准的应执行相应标准,如用于砌筑砂浆的增塑剂应符合JG/T l 64—2004《砌筑砂浆增塑剂》的规定。特种干混砂浆都要求有较高的黏结强度,这可通过掺加可再分散乳胶粉来提高砂浆的黏性,它也是干混砂浆中重要的添加剂之一,而可再分散乳胶粉种类繁多,且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本标准规定使用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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