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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对生存环境和空间有了更高的要求,对周边环境的态度也有了明显的改变,雕塑作为一种造型艺术,有着千姿百态的造型和多样性的审美观念,能够起到点缀和美化环境的作用。将雕塑艺术与景观设计相融合,可以使两种艺术形式的特点得到充分的展现,能够给人们的生活空间、生存环境增添活力。
在坟墓前面或后面的、上面刻载死者姓名、经历事迹等文字的碑。[1]
人类对死者埋葬处所做的一种纪念性的载体,一般以石质材料制成,也有使用木材、金属材料和其他材料制成。
中国古代“墓而不坟”,只在地下掩埋,地表不树标志。后来逐渐有了地面堆土的坟,又有了墓碑。
人去逝后,如要立墓,大多都要有墓碑文。墓碑文上一般刻记死者的姓名、籍贯、成就,逝世日期和立碑人的姓名及与死者的关系。写碑文应对死者充满敬意和感情。民国二十二年《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袁可立墓碑》:“袁尚书可立墓碑,在(睢州)城南四里许,刘店村东里许。碑高八尺,上蛟螭,下赑屃,高约丈余,尚称体制。”
为了多刻字其形体又演变为方形、长方形,开始埋于墓穴内或墓外,参照房屋建筑,碑顶加上碑帽,饰刻动、植物或山水花纹,碑身刻上死者简历。标明是葬与妻、妾、子、女等合葬。附刻阴宅(即坟墓)风水地理位置朝向(以天干地支表明)。中产之家立中等墓碑,穷家仅可立上留个姓名的小石碑,或陶砖碑或种植某种长青树为标识。
从而墓碑由实用品逐渐转化为文化艺术品,其功能、形态、质地、文饰也越发多样化了。名人墓碑更加讲究碑身多用花刚岩、大理石等石料,碑顶有死者雕像或在碑中心镶嵌死者的烧瓷像。墓碑成为记载死者家族世系及功德行事的“荣誉状”和装饰品了。这很符合国人的光宗耀祖、泽及后代、流芳千古的社会风尚。
月梅月、二月杏月、三月桃月、四月槐月、五月榴月、六月荔月、七月瓜月、八月桂月、九月菊月、十月檀月、十一月葭月、十二月栎月。在墓碑上还常见“谷旦”、“吉旦”、“吉日”,这些都不是具体的日期。“谷旦”出自《诗经》,谷善也,旦明也,即良辰之意。而“吉旦”、“吉日”,也只是取其吉利之意。都是在排列吉祥字数时,用来凑字数的。还有在记不起或记不清生卒月、日时,往往书写上吉月吉日,墓主的家人心理上则得到慰籍。 墓志铭,包括墓志、圹志及墓表。东汉开始将碑立于墓地正前方。碑上刻有墓主的官爵、姓名、生辰年月。后来,在碑上还刻着墓主的家世和生平业绩,并加以颂扬。到了魏、晋、南北朝时代,曾多次禁止立碑。他们认为“汉以来,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205年)曹操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晋武帝咸享四年(278年)又诏曰:“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由于几次禁止立碑,于是墓碑转入地下,从而产生了墓志铭。从唐代盛行至清初之间,有大量墓志铭出土。
标名碑。墓碑的正面标名墓中人的姓名、立碑人及立碑时间。这种碑多是死者子孙所立。也有学生给老师、女婿给岳父岳母、夫给妻、妻给夫、朋友之间立墓碑的。现将墓碑文中对亡灵的称谓简介如下:
ii)简介死者生平碑文的墓碑。这种碑文一般包括姓名、籍贯、家世、经历、著作、逝世年月、葬时葬地,后是铭文,多为韵文,三言、四言、五言、七言或骚体都行。大多数是死者后代请托别人撰写的。如韩愈的《柳子厚墓志铭》。也有介绍死者介绍得更简单的碑文和简短的墓志铭。
显祖考某某太府君之灵 (对祖父)
显祖妣某某太夫人之灵 (对祖母)
显考某某府君之灵 (对父亲)
显考讳某某大人之灵 (对父亲)
显妣某氏老孺人之灵 (对母亲)
显妣某某太夫人之灵 (对母亲)
岳父大人之灵 (对岳父)
故岳考某公讳××人之灵 (对岳父)
岳母某太夫人之灵 (对岳母)
故岳妣某门某氏老孺人之灵 (对岳母)
夫子某某大人之灵 (对老师)
先夫某某君之灵 (对丈夫)
先室某某夫人之灵 (对妻子)
某君某某仁兄之灵 (对朋友)
某君某某贤弟之灵 (对朋友或弟子
主营行业:雕刻加工 |
公司主营:石雕,栏板,廊亭,自然石--> |
主营地区: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公司成立时间:2021-04-06 |
经营模式:贸易型 |
公司邮编:07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