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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为什么建议分开注册商标
前几天一位同事抱怨,好不容易整理出来的一批公司的开发票申请,结果因为一个公司的信息有错误,全部都被财务打回来了,要求重新提交。当时我们几个同事就笑着说,看来以后申请开发票也要分开申请了。
看到这个,估计很多人不明白这到底是个什么梗,但对于做商标代理的同行来说,这个“分开申请”可能是经常都要给客户提出的一个建议。
所谓分开申请,是说商标顾问在看到客户提供的待申请标识中含有“中文”、“英文”、“数字”、“图形”以及更多其他元素的时候,会建议客户每个元素都作为一个立的商标标识去做申请。
听到这个建议后,大部分人的反应是——这样会不会多花钱?答案是肯定的!既然这样,一定是代理机构希望多赚钱才会采用的一种营销策略。
如果您真的是这样认为的话,那就真的误会了我们的良苦用心了。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某申请人在2016年11月申请了一个名为“丝梦 SILK DREAM”的商标,该申请在2017年10月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认为该标识与第15974821号注册商标“丝梦”以及第1094343号注册商标“金丝梦”有近似,被驳回。如图: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这个时候,客户发现驳回通知中并未提到英文部分有近似,所以打算考虑把英文部分再做申请。
结果经查询发现,客户申请标识的英文部分已经在2017年2月被另一家公司申请,并在2018年2月核准注册成功。
这样一来,客户不仅没有获得想要注册的商标,
而且在长时间的等待中错过了可能注册成功的机会。这样的例子却并不在少数:
在上面这一组案例中,左侧是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右侧是引证的商标,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商标整体构成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但因为某个元素的相同或者近似,导致了申请商标被整体驳回,本次申请也就宣告失败。
随着这几年商标申请数量的逐年猛增,
很多申请人会发现想一个商标名实在是一件烧脑的事情,如果绞尽脑汁想到的一个商标因为某个元素的原因被整体驳回,是不是会更加郁闷。所以分开申请不是代理机构的营销手段,而是希望商标能够顺利通过的良心建议。
后,给大家列举下组合申请和分开申请的优劣,希望能让大家更好的做出判断。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为企业商标布局,省钱省精力
个人申请商标,往往不太清楚自己该注册第几类商标。商标总共有45个大类,可是每个大类又有很多的小类。在哪个大类注册?在哪些小类注册呢?你知道吗?有把握吗?《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注册多了类别,浪费了金钱,如果少注册了类别,又可能在未来遭到有心企业“傍”,商标代理人能够在大限度帮助企业节省费用,有效注册。
当然,我们说的这些主要针对中小型没有的知识产权部门的企业,比如一些大型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成立了知识产权部门,对于知识产权的各个部分都有很的人才去咨询,并且能够有精力去处理商标注册这种基本型的业务,那么企业自行申请商标是可行的,
那
对于中小型企业,我们还是建议委托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就像上面说的四点,代理机构能够做的就是省钱,省精力,以及高出许多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