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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热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代办

更新时间:2022-11-01 06:52:04 [举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流程
  (一)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次填报。
  (三)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五)年度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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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认定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和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负责。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具体流程为:

(一)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认定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须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和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生的收入,提供科技成果证明、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新产品鉴定等材料。

(二)认定。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三)备案。对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有关信息纳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作为备案。

(四)监督检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不再重新认定,只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对已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科技部门将在以下方面支持:

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新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科技成果奖励等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等。

对于获得金融机构专利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第九条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要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政策、投资融资、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企业诊断、技术转移等服务。

第十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省级以上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协作网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相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更新。

第十二条对认定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复核。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标签:部门颁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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