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结果避免重新招标
一是节约时间,提率。在一个单位内部,从招标失败到启动重新招标,再到开标,按招投标合理合法的时间流程算下来,少也得延误项目进度一个月时间,严重降低了采购效率。
二是节约招投标社会成本。招标活动是有成本的,而且这个成本涉及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多个方面。包括文件编制、差旅、食宿、场地、评标服务费、管理费等等,不管招标结果如何,这些成本费用都要发生。
三是降低不利因素影响。开标后,重新招标,对已参与投标者而言,其投标竞争信息已经公开,再次投标,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存在不公平;对招标人而言,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竞争信息已经公开,给串标、围标提供了机会;对某些市场受众面较窄的项目而言,重新招标未必会带来更高收益,可能导致中标价更高;对有时限要求的项目而言,因延误带来的损失可能会远远大于重新招标带来的收益。
第二种结果程序正义
同样是否决所有投标,经过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直接否决所有投标,虽然结果一样,但意义不同。招投标活动是一种法律规范活动,有着法律上的程序性,即便所有投标应当被否决,也得经过评审后否决,这代表着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评审就是程序正义中的“看得见”的表现形式。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还可以让招标人重新审视招标条件,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所有投标都被否决,成为无效投标,为后续重新招标成功夯实基础。
四、结语
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直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在其他有效投标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确定其为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率;在所有投标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但无论如何,这种两种结论都需要通过继续评审后得出。
条 为了确定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