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适当变更的余地。技术标不同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具有宏观控制作用,不可避免地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在局部出现一些变更。因此在制定方案时,应留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余地,但这种调整也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为了把握好分寸,在技术标书中进行适当的文字处理工作,为今后的施工措施调整打下伏笔,如编制说明至少可以写明以下几条:①将收到的设计图、招标书等做为编制依据。这说明若日后还有什么要求,则本标书并未加以考虑。②对于工程不详的地方,也应说明:因资料不全所定施工措施或方法仅是一种假设或建议,待以后再做详细考虑等内容。总之,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对今后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不应放弃自己合理的权利,尽可能将承诺缩小到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
制定标书编写日程安排表,严格遵守,注意预留标书审查修改时间。绝大多数公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不样儿遵守项目的日程,总是加班到后一个晚上,这样反而容易出错误;另外,更多的单位还在后一天晚上由销售收集用户或者竞争者的信息仓促调整犯下致命错误;这样的错误还容易出现投标迟到现象。好的方式是预定好时间和标书调整策略,严格按照策略执行,这个时候,召开项目启动会达成共识非常重要。
应标文件主要是依据标书中的评分标准编制,除了对评分标准中的问题做逐条应答以外,主要目的是引导评委查看标书内容,以便快速准确的找到评分标准中涉及的应标文件。当标书内容多,投标厂家多,评委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此部分非常重要,应做为标书的部分,便于评委查找,可以防止评委找不到相关内容而丢分。
一些施工单位在编制标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采用了拆分的办法,即先确定一个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为几个章节,然后按章节拆分为几个部分,每人负责一部分平行进行编制,从而解决编制时间短的问题。但采取这种方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因为参与人员多而造成编制人员不能够充分地熟悉图纸,编制时还会产生各自为政、不、前后不能照应等弊病,编制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整体性差。
什么项目可以做EPC招标?
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EPC项目总承包模式:
(1)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融资、贷款)完成大中型项目;
(2)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如新建、改扩建学校、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项目、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
(3)对施工周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如绿化、照明等);
(4)建筑工程采用BIM技术或采用预制施工方法。
对个性化要求高、情况复杂、施工要求和标准变化较大的工程(如地下工程、纪念性建筑、体育场馆等工程)不宜采用总承包方式。
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
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想当然地套用《采购法》来约束非采购项目,一些评标、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看两条法律条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法律规定,投标人达到三个,就具备开标、评标条件,假若只有三个投标人,在出现“中标无效”“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符合中标条件”等情况时,那么就只剩不足三个投标人,法律允许从剩余的两个或一个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由此可以佐证,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当然能够继续评标,进而确定其他投标人是否符合中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