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的检材或样本是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提交复印件,对复印件无争议,鉴定机构一般可以受理委托。但是笔迹经过复印,笔画、运笔等特征容易被破坏,能够获得的信息相对较少,一般无法受理。
委托笔迹鉴定,当事人应尽量提供案前样本,样本和检材相隔时间不要太远。如果相近时间的样本不易收集,则需要看当事人的情况:若当事人年纪较大,书写习惯已定型,则样本时间范围要求相对宽松;若当事人年纪较小,书写习惯不稳定,则提供同一时期的比对样本。
样本应与检材的条件要相同或者相近,要具有可比条件。如:笔迹样本应与检材的书写速度、字体、字形、书写工具和书写用纸等书写条件相同或相近,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同字。印章印文样本应与检材印文的盖印时间接近,盖印条件相近。
鉴定机构目前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采用的是相对鉴定方法。即,由当事人提供检材上的落款时间、对检材形成的怀疑时间段前后,使用同种类的笔墨书写形成的笔迹文件,作为比对样本。使用化学试剂等方式比对检材和样本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否具有一致性,以此作为判断依据。
左手字的显著特点是在起笔处有反射沟,单字会出现反向。
按照人体生理结构,为了便于左手书写,要字行方向、偏旁组合方向、笔画方向均自右向左。
因此,左手伪装书写遵循右手书写规范。又由于书写行为是在神经信息指挥下进行的,致使左手书写行为慢速书写,意在笔先,才能写好,否则思维飘逸,失去控制,就会出现反向运笔。主要包括:
(1)起笔形成反射沟
(2)左右偏旁颠倒
(3)反字
(4)词序颠倒
左手伪装字整体向右下倾斜,但部分笔画会向上倾斜,这是由于起笔、行笔方向差异造成的。当横笔画起笔自左端向右时,左手推笔向右推进,但行笔过程中左臂不能随笔同步推进,一次腕抬起的距离需要连写数字。单字间距拥挤,字行排列围成一个以腕部支撑点为圆点的扇形,形成左高右低的现象,是左手书写具有阶段性、节奏性。致使笔迹整体向右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