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更加明确和完善,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
由于各国对反规避制度的概念、内容及适用范围等存在颇多争议,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国际反规避法律规则。曾经制定统一国际反规避立法的次尝试就由于各国的立场不一,无果而终。即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终被删除。值得欣慰的是,在其后的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反规避问题又被列入反倾销议题。且不论其成效如何,单就反倾销议题本身而言,就足以证明反规避问题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与承认。
此前草案中反规避条款的终删除,只能说明在国际贸易领域还缺乏一个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反规避规则。 同样关注反规避问题的中国,已经开始了对规避与反规避的立法尝试。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的相关规定之中。然而,由于立法基础的薄弱和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国反规避立法的相关条文还过于粗糙和简陋,其可操作性值得怀疑,事实上也不足以规避行为的频繁发生。因此,因此放宽我们的视野,吸收与借鉴目前欧美反规避立法和邓克尔草案中的反规避条款的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详尽而完善的反规避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