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同资质要求一样
3.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工程的工程业绩;
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