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伴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生的,1992年4月6日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部名为《计算机著作权软件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而后在2000年对其中部分条例进行修改,2002年2月20日国家颁布了名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并沿用至今。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类别:
由于计算机软件分为自然人开发和企业法人开发,所以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分为两种:即以自然人为申请主体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以企业法人为申请主体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由于在申请表格之中,有申请人这一选项,同时,在今后的应用之中,自然人为主体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所得到的实惠不如企业法人所得到的(例如企业所申请的软件著作权可以作为该企业的无形财产),因此以自然人为主体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以企业法人申请的软件著作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类型。另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还分为著作权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
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不论登记与否,均有权享有,其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的;
2、身份权,即表明软件身份并在软件上署名的;
3、使用权,指通过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
4、使用许可权,即许可他人以一种或几种或全部的使用方式使用软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
5、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给他人的。转让后,受让人享受其中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