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涉水批件代办
进口涉水产品涉水批件代办:
1.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复合钢管、防腐钢管、不锈钢水箱、搪瓷水箱、不锈钢罐、玻璃钢罐、无负压供水设备、箱式叠压给水设备、罐式叠压给水设备、密封圈、三元乙丙橡胶密封圈、硅橡胶密封圈)
2.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3.化学处理剂(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消毒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4.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滤芯、KDF滤芯、微滤膜滤芯、超滤膜元件、纳滤膜元件、反渗透膜元件、离子交换树脂)
5.防护材料( 环氧树脂涂料、聚酯涂料、丙烯酸树脂涂料、聚氨酯涂料)
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防护材料。
1.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
(五)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
(六)化学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
5.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七)水质处理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及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
6.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
7.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八)饮用水消毒设备。
1.功能;
2.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
3.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第十三条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应当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简要文字叙述及流程图。
第十四条 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应当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五条 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产品中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