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随国民经济的发展稳步推进,目前全国获得拆解的企业数量达546家,同比增加2.4%;隶属回收网点达3000个,同比增长23%。报废汽车回收网点已覆盖全国7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从业人员3万余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络初具规模,回收拆解企业数量、整体素质逐步提高,但报废汽车回收总量不尽人意。2012年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总量为165万辆,其中报废汽车110万辆,同比下降7.25%;摩托车55万辆,同比下降4.6%。
报废汽车回收的重要意义:
1、报废车辆私自处理信息未注销,车辆登记业务都将受限制,这是标准规定的全国通行,简短来说,就是再购买车辆无法上牌,车辆涵盖新车二手车,汽车摩托车、新能源;
2、车主一旦以非正规的处理报废车,通常指与车贩子交易,那么如果被不法分子将车辆改装、拼装再次出售其他人时,出现交通事故或是违法行为:其法律还是会以追究原车主的责任;
3、报废车辆信息未注销,牌照被他人套用出现事故或违法行为,车主又无不在场证明,车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