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中的泡沫产生器(如泡沫枪)应符合5.2中的规定。
5.4.4.2 比例混合器应符合5.1.4的规定。
5.4.4.3 按6.40进行喷射时间试验,连续喷射时间应不小于产品的公布值。
5.4.5 耐水冲击要求
按6.23进行耐水冲击试验,装置在大工作压力下连续工作10min应无松动损坏。
5.4.6 运动性能要求
轻便式灭火装置按6.41进行运动性能试验,试验后应无损坏。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5.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三)局部应用系统
1.中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高倍数泡沫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熟记!)
2.当高倍数泡沫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3.中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沸点45℃且固定位置面积不大100㎡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 • ㎡);
(2)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解析】根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3.2.3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渡。甲醇属于水溶性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