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进出口权全称是指自主进出口经营权。通俗来讲,你要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或是将货物出口到国外,需先得到商务部、海关、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拿到上述部门审批各类证书后才表示公司拥有了进出口的权利,海关才给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出口权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先整理资料,全套资料(执照副本原件、公章)
2、到海关办理《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1个工作日;
3、外汇账号备案;
4、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卡》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