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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固县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更新时间1:2024-12-19 19:00:32 信息编号:s226vn1b962520 举报维权
陕西城固县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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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河北正念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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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所在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街道北大街210号
吕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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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产品详细介绍

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涉水批件代办

化学处理剂(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消毒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涉水批件代办

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一)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四)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证明;
(五)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涉水批件办理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二)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二条 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个产品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
(二)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签署,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华责任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三)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
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
2.境外的机构;
3.境外驻华使(领)馆;
4.我国驻外使(领)馆。
(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和地址、授权有效期(4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以及承担该产品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五)一份授权书载明多个产品同时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如不同时申请,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所属分类:咨询服务/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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