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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法人股出资评估股权评估

更新时间1:2024-12-24 12:51:40 信息编号:973cqti101581f 举报维权
宿州法人股出资评估股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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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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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宿州股权评估,企业并购评估股权评估,企业改制评估股权评估,企业重组评估股权评估
所在地 北京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N座701室
祝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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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产品详细介绍

股权转让的价格认定
股权转让的价格认定,既可以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也可以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在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呢?下文为您具体整理了以下几种情况。
股权转让价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以下几方面事实作为依据:
一是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
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成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
二是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三是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
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重要依据。
四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某些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况。此时即使无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违法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合同确实无法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法院启动评估程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吗,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分析:
股东转让股权时不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因为转让的不是公司的资产,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但是需要进行股权价值的评估。当转让或者是赠与股权时,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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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评估价值类型


企业价值评估(整体资产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租赁、承包、rong资、抵ya 、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整体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评估目的四十八字经
管理目的:摸清家底、量化管理、内聚人心、外展实力
资产运作:作价转让、许可使用、打假索赔、质ya
资本运作:参资入股、增资扩股、置换股权、合资合作
程序
1、 现场考察,了解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市场情况;
2、委托合同签定,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评估基准日及客户的各项要求;
3、提供清单,收集资料,共同制作。从法律、经济、技术及其获利能力等方面,确定评估对象的定性、定量资料;
4、社会及市场调研、检索资料、分析有关市场需求、价格信息、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国家政策、行业动态等;
5、起草报告,实行内部三级审核制度;
6、征求意见、完善报告,项目移交。

整体资产评估目的

1.以国内企业联营、合作经营、兼并等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2.以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3.以股份制改组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4.以拍卖或租赁小型国有企业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5.以抵押、担保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6.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在发生意外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7.以解体合伙企业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8.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9.为其他目的进行的整体资产评估。

整体资产评估方法整体资产评估方法的逻辑顺序是: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根据整体资产不同的评估目的,选择不同的方法和作价标准,才具有可行性,才能做到客观、公正与合理。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一般程序

1.内部决策

(1)一般规定
①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② 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③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2)特殊情形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拟定转让方案

拟定转让方案系根据32号令第10条规定所作的解读,结合以往的实务操作,转让方应当针对国有产权转让事宜拟定转让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性论证、转让收益的分配方案和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并报送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3.提请审批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4.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32号令未对国有产权转让的清产核资作出规定,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可依照32号令,适当简化程序,提高国有产权转让效率。但是,我国历来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32号令出台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更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规避风险,笔者建议企业在实践中仍然进行清产核资、全面审计及资产评估等所有相关的程序。
 
(1)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此处系已经废止的“3号令”规定)

(2)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32号令将3号令要求的强制资产评估修改为法规有要求的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所属分类:资产评估/股权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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