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 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据需要可简单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是东盟各国的港口。
第四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五栏:
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
(二)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四)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填写货物的FOB价值。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十天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ISSUED RETROACTIVELY”印章。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签证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补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四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CERTIFIED TRUE COPY”印章。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出口人声明
每批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人向进口国海关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十一、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问客户要求FORM E产地证如果是由第三方代理公司出的请办理双抬头可以吗?
答——不可以,从2013年3月7月份开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FORM E产地证不可以办理双抬头了,如果出口公司不能自己办理只能由第三方代理公司帮忙出具,栏显示出证公司的抬头实际出口商可以显示在第七栏开在证书第十三栏打钩第三方发票即可正常使用,不影响客户清关与享受关税优惠。
问如何办理FORM E原产地证书?
答1、只要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备案过的个人或公司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或者中国海关申请办理。
2、可以通过本平台上方的联系方式与我司业务员联系办理,只要提供箱单和发票即可办理,一个工作即可出证。
我司经国家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已经在商检局和贸促会注册备案,为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备案办理原产地证业务。
代办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FormE填制
该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E证书第二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
FORM-E 证书所用文字为英语。每份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构的单编号。
证书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E09470ZC11220001
折叠第1栏
包括: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等。
例如:ZHEJIANG CEREALS,OILS FOODSTUFFS CO.,LTD. NO.229 TIYUCHANG ROAD,HANGZHOU,ZHEJIANG,CHINA
注意:
⑴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⑵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折叠第2栏
包括: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等。
例如:UNIQUE GOODWILL CO.,LTD. 898-900 SONGWAD ROAD,BANGKOK,THAILAND
注意:
⑴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地址和国名。
⑵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折叠第3栏
包括: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等。
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例如:FROM NINGBO,CHINA TO BANGKOK,THAILAND BY SEA FREIGHT
DEPARTURE DATE (离港日期):JAN 22,2006
VESSEL'S NAME/ AIRCRAFT ETC.(船舶名称/飞机等):HEUNG A SINGAPORE V.
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BANGKOK,THAILAND
折叠第4栏
主要指供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
□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
□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在第4 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折叠第5栏
包括:商品顺序号等。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折叠第6栏
包括:唛头及包装号等。
例如:
SHOE ZONE LIMITED
FELⅨSTOWE
C/NO.:91-300
注意:
⑴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⑵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⑶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⑷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
折叠第7栏
包括: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及HS编码等。
例如:THREE HUNDRED AND EIGHTY (380) CARTONS OF GROUNDNUT KERNEL HS CODE: 2008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1800) BAGS OF OIL CAKE RESIDUE OF CAMELLIA HS CODE: 2306
***********************************************
注意:
⑴包装数量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⑵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BAG 等),不能只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⑶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S”、“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⑷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
⑸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
⑹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⑺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折叠第8栏
包括:原产地标准等。
⒈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
⒉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⒊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⒋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PSR”(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折叠第9栏
包括: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等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 价计。货物单位系美元。
折叠第10栏
包括:发票号码及日期等。
例如:206CG006 JAN.16,2007
注意: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
折叠第11栏
包括:出口商声明等。
此栏填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如:SHENZHEN,CHINA JAN.17,2006。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
注意:
⑴进口国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⑵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折叠第12栏
包括:签证当局证明等。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SHENZHEN,CHINA JAN.18,2006。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印章。
注意:
⑴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⑵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 RETROACTⅣELY”。
⑶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折叠第13栏
包括:其它说明等。
共有4个选项,"Issued Retroactively","Exhibition","Movement Certificate","Third Party Invoicing",
如签证日期超过船开后3天,则勾选选项Issued Retroactively ,即是后发证书;
如目的港使用第三方发票清关,即勾选第四选项Third Party Invoicing ,即是第三方发票,同时在第7栏品名和件数描述下面注意第三方发票抬头的公司名和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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