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一般原产地证CO、FORM A、FORM B、FORM E、FORM F、FORM L、FORM P、中澳、中韩等。
代办FORM A原产地证怎么填写如下: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注: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出口商具体地址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注:该栏应填给惠国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划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单据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注:一般应填装货地点(起运港)、到货地点(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海空联运应打by sea and air. 不接受by sea or air )。
第四栏:供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缺。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如统一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单据号等分列"1""2" "3"……。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注: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唛头不得出
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如MADE IN HONGKONG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第七栏:包件数目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注:1.包装数目必需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如上例。包装种类要明确,且与单据一致,假如商品为散装,需注明IN BULK等,如需显示中间商,或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缺处。
第八栏:原产地尺度
此栏用字很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入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应当真审核、慎重填具。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目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 "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单据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单据号不能泛起特殊字符。此栏的日期必需按照正式贸易单据填具,单据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实
此栏填打出入境检修检疫局的签证地点、日期。出入境检修检疫局签证职员在审核证书无误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声明
在出产国横线上显示中国CHINA(已打印)。入口国横线上填入口国,入口国必需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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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采购等方面。
贸促会原产地证申请流程:
一. 贸促会注册
登陆贸促会网站到“关于原产地证——相关表格下载”里下载《申请原产地证书企业注册登记表》,按照注册需知填写并提交相应文件到申办部门。
* 注册完毕便可获得贸促会为您提供的9位注册号
二.网上注册
1. 注册:进入贸促会网站 点击原产地证进入注册登录界面,按照步骤进行注册操作,注册成功后请按提示激活,我们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您的注册申请做审核,请在一个工作日后使用您注册时填写的账号与密码登录即可。
三.网上申请产地证
2. 在贸促会原产地证系统点击原产地证进入原产地证登录界面,输入登陆账号和密码登录。
3. 登录之后按照界面提示进行原产地证信息录入、保存操作。
4. 填写完原产地证详细信息并保存之后,点击“发送”按钮,提交到贸促会,等待审核。
四.取证
提交产地证后,要及时查看产地证的状态,当状态变为已发证,标志贸促会审核通过,即可到当地贸促会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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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产地证FORMA模板下载适用: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挪威、瑞士、罗马尼亚、土耳其。 普惠制产地证FORMA填制要求: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与注册档案一致。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 第四栏:供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由签证机构在本栏填写。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该栏可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nude cargo)”。若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出厂价的40%,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申请日期、十二栏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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