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指手写字迹和印文形成时间两项鉴定,手写字迹时间鉴定根据手写文字的老化特性极其变化规律,对可疑文件上手写字迹的制作过程、顺序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别的技术。书写时间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上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判断其与该文件上其他系统要素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供客观依据。印文时间鉴定根据印迹的老化特性极其变化规律,对可疑文件上印迹的制作过程、顺序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别的技术。印文时间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上印迹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判断其与该文件上其他系统要素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供客观依据。
笔迹鉴定的有效性建立在检票和样本的合法性基础上,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终的鉴定结果也是不准确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鉴定部门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查验样本 1、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 2、了解物证笔迹的种类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 3、查验样本笔迹的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 4、对样本笔迹的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一并交还送检部门。
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墓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的科学性,还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笔迹鉴定不需要借助于检材以外的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因为笔迹鉴定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接根据对检材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这使得笔迹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结论的特殊要求。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不同与证人证言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鉴定人五官直接感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性问题提出的具有科学性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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