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要求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企业设置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审核(受托生产企业除外);
(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
(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设置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三)审核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
(四)委托方采购、提供物料的,物料供应商、物料放行的审核管理;
(五)产品的上市放行;
(六)受托生产企业遴选和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制度。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含申请注册或者提交备案、注册备案变更、注册延续)前,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对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标签、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全评估等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以及功效宣称评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提交产品注册申请或者进行备案。
普通化妆品在提交化妆品年度报告前,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代办
检查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检查质量。
河北沧州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面议
产品名: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山东齐河县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面议
产品名: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复兴区河北涉水产品卫生代办
面议
产品名:涉水产品卫生代办
邢台沙河市消字号代办
面议
产品名:消字号代办
宽城县代办河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面议
产品名:代办河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保定蠡县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面议
产品名: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黑龙江讷河市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代办
面议
产品名: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代办
河北新华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面议
产品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