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立项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级自然保
护区、环境敏感区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前开展相关调研分析,避免由于工作深度
不足造成对环境的破坏。
5.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路线
主要控制点和大走廊带选择,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生态等因素,处理
好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地
区的关系,选择好桥隧建设方案,避免产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充分论
证技术标准,合理确定不同路段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6.山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把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
土的流失作为重要因素,在各设计中予以考虑和体现。
在路线方案选择时,应对公路沿线周围环境敏感区域进行深入调查,要多方
案比选,充分研究不同路线方案给沿线环境带来的影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合理确定路线方
案。
深化工程设计方案。填高大于 20 米,挖深大于 30 米的,原则上采用桥隧方
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互通式立交规模型式、服务区规模、桥梁方案等方面,
也要重视环境因素。
重视路基防护及排水设计。在边坡自然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植物
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边沟等排水设施尺寸、位置、防护应
合理设计满足排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小、暗、绿的型式。
取(弃)土场应尽量减少设置数量,并进行专项设计。取(弃)土场应考虑
尽量减小对坡面植物、河水流向的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绿化和设置必要
的防护设施,恢复植被或覆土造地,防止水土流失。取(弃)土场尽可能布设在
公路视线以外。
对服务区等公路沿线设施,应综合考虑其功能和规模及所处的环境特点,进
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地点选择上,尽可能利用废弃地或低产田,或利用取(弃)
土场设置,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
7.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进一步提高对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山区
公路建设土石方数量大、结构物多、开挖范围广,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于平原区的公路建设。做好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工作,既可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又可保护公路设
施,有利于行车安全,促进公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山区公路建设要全面落实“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建设理念,按照
“预防为主,保护,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不破坏就是
大的保护”的思想,坚持大限度地保护、小程度地影响、强力度地恢复,
实现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公路项目与自然环境和谐。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工作,
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良好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路建设
者的自觉行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做得好的项目要予
以表彰并推广经验,对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移民安置工程水土保持责任。项目法人与移民安置
工程实施部门之间要明确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责任和要求。移民安置
工程实施部门要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切实防治因移民安置
造成的水土流失。需要单立项实施的移民安置工程,应按照规定
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及验收工作。
(二)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应验未验”的项目尽快开
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大验后核查力度,对核查中发
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严格水土保持审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
告审查单位要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把好水土保持相关内容
审查关。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单位要围绕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责
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弃渣场选址是否合理可行等,明确提出审
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审批。
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提出限期治理或者整改要求。
2.约谈督促。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3.移交处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要将问题线索移交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提出立案查处的建议;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及时报告。对不能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情况。
5.技术服务、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监管。发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施
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当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 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6.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按规定开展
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可予以通报表扬。
7.信用管理。将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土保持严重违法违规信息,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
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实行联
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