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公司吊销转注销,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6.工商局所发的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7.注: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非生产型公司)
总公司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份;
2、法定代表人复印件正、5份;
3、设立、历次变更章程复印件各3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6、总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7、设立分公司申请书;
8、股东会或是董事会决议;
9、资质证书复印件3份(如有,则需提供);
11、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分公司设立的条件
1、设立分公司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以总公司名来进行命名;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分公司不能拥有法人,它只能作为一个总公司在注册地外设立的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