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颁布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经营下列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1、宾馆、饭馆、旅社、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巴、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步:申请人持主管部门或其他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申请人向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步: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派员到现场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五步: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受理; 第六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者,在承诺时限内发证; 审查不合格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③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⑤经营场所的明以及租赁协议;
⑥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有关资料;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相关部门收到申报资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场地进行现场审查,然后决定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左右,通知卫生许可审批结果一般通过电话或者网络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