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结论的产生是一个综合评断的过程。
1.在全面分析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点与差异点之后,鉴定人员会结合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性质,进行科学的判断。
2.如果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情况,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些特征综合判断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出自同一人之手。
3.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结论的产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被采信,属于法院审理范畴。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实务中,许多司法鉴定机构在其网站页面的内容中明确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其鉴定报告也可能不被法院认可。即便是面对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这种差异性也可能使法官无法采纳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