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企申报中,知识产权是申报的一个大块评分点,倘若企业没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加之知识产权数量不够的话,那就很难申报成功,然众所周知,专利的申请是需要很长的时间,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长达数年,如果没有提前进行准备的话,那么高企成功的几率微乎极微,即使企业可以通过专利交易获得足够的专利数量,但也有可能因为种种问题而面临专利风险,所以说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准备工作,可以高企申报打下坚实的基础。
高企申报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高企申报的好处:
1、税收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认定前为25%)的优惠税率,比普通企业税率降低了10个点,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2、资金奖励:经认定的高新企业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的有百万),省、市、县、园区资金奖励(直接奖励+研发费用奖励):企业通过省高新认定后,新认定高企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10万元补助,企业通过国家高新认定后,新认定国家高新将给予10-5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具体补贴金额,以当地的实际补贴金额为准;
3、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机关单位资金的条件之一,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补贴更加便利,容易获得VC的投资和各大银行的贷款;
4、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当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报销;
5、资本市场: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容易获得投资商的青睐,非常有利于融资和上市;
6、有助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有效提高企业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地提升企业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很大的帮助;
7、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办公地址改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很多地方还可以免费用地;
9、资产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认定(申请、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发展,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是指: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整改。
第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名单,核发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书企业认定对知识产权要求:
(一)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即使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专利也要办理专利转让手续;
(二)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三)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时,不限使用次数;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时,使用一次;
(四)在申请及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其他权属人明确申明放弃使用;
(五)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六)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
(七)无证书的专利须拥有授权通知书,且有缴费单据;
(八)非的专利,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办理转让手续,经过专利备案,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
(九)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联;
(十)企业更名的应提供工商更名,以判断知识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