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餐饮业卫生许可证申报材料:
1、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单)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明:房屋产权;租赁合同;经营场所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7、质量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以上要求还是很规范,很严格。但是具体申办,只需到当地政务大厅申报办理。有些项目和的条件还是要审核的。每个地方都有他的性,具体程序也有所不同。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流程: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
办理流程:
1、准备好相关资料
2、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3、卫生局受理
4、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勘验
5、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步:申请人持主管部门或其他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写,组织从业人员到取得卫生技术服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三步:申请人向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步: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派员到现场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五步: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受理; 第六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者,在承诺时限内发证; 审查不合格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