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可知,公办幼儿园的法律性质为事业单位,举办者是,依靠财政经费办学,大部分教职工有编制。但“ 民转公”过程不应该是简单派一个有编制的园长去接管民办幼儿园,这其中有:“民转公”协议的签署,原办学主体的注销,新事业单位的设立,编制名额取得,财政经费的支持,人事(劳动)合同的签署,学生的平稳接手以及学位的增加,学费的减少,教学质量的提升等等。而在具体 “民转公”过程中,应该给予民办园哪些支持和理解?
关于赔偿
2020年底,实现公办园比例50%,相关政策明确“鼓励提前转为公办幼儿园”,并对主动申请民转公的幼儿园有不同程度的补偿。
某市民办幼儿园表示,在主动填写同意转公办的意向书后,希望 按幼儿园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尽可能接收所有教职工,不想自己的员工为此失业。
对此,在民办幼儿园转公办的过程中, 是否应对原民办幼儿园给予更多关怀与理解?
关于品牌
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的过程中,举办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资产,形成了一定的教育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力。尤其对于民办幼儿园,家长看中的绝非是学费,而是这个幼儿园的品牌、教学理念和管理团队。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学校品牌这一无形资产,可能比物业等有形资产的价值更高。对此,在具体实施方案中, 是否应体现出对办学质量优、生源质量好的民办幼儿园的特殊照顾或者特殊处理?
此外,因某市家长表示,期待能够了解到接手的幼儿园可能的教育情况;能够提前半年或者一年知道幼儿园的搬迁消息,学校会有更充足的时间寻找新校区并进行整改装修,家长也有充分的时间能够在本幼儿园搬迁后为孩子寻找替代的幼儿园。因此, 在增加幼儿园学位,提高学前教学质量的同时, 是否也应当多征求家长的意见让家长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委托管理”方式
民办园已经受到了不少的打击,如何在民转公过程中,尽可能给予民办园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则是对曾经撑起了学前教育的一大片天的民办幼儿园的鼓励。 期待后续有更多关于民办园、民办教育的支持性政策或建议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