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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代理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更新时间:2024-03-30 05:16:20 [举报]

商标代理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 应当提交代理委 托书 , 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 并由委托人在 "委托人章戳 (签字)" 栏盖章或签字。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使用规范简体汉字完整填写 , 包括委托人名称 、地址 、代理 权限 、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 国籍 。相关内容应与申请书一致。
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 、 委托人章戳 (签字) 应与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章戳 (签字) , 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致 。 委托人章戳 (签字) 应当清晰完整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 可以签字; 其他委托人应当加盖公章 , 不 得使用合同章 、章 、业务章等其他章戳。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为原件 。 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的 , 应当上传商标代理 委托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 扫描件内容应当完整 、清晰。

声音商标描述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 , 应当在商标图样中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 声音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商标描述包括五线谱 、 简谱 、 文字说明 、 文字描 述 , 其作为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 应当符合图样清晰可辨识的一般性要求。
注意 ,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 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 , 商标描述中也 应说明歌词 。整个商标描述 (包括五线谱或者简谱 , 以及文字说明) 应制作在 1 份商 标图样中 。描述应当准确 、完整 、客观并易于理解。

集体商标相关文件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 )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 使用 ,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 , 除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文件要求外 , 申请人还应提交使 用管理规则 (包括集体组织成员名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 还应当提交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 力的证明文件 , 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 权文件 ,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 ,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 质量 ) 信誉或其他特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关系 说明 , 以及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

异议申请材料
异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 商标异议申请书;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明确的异议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 , 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内容较多的 , 可以 另附 "异议理由书";
(4) 以违反 《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 , 异议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 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的 , 应提交代理委托书。

异议期限
异议法定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按照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 二条规定 · 异议期限起算日从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 初审公告当 日不计 算在期限内 。异议期限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一月 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 日 · 该月无 相应日的 · 以该月后一 日为期限届满 日 · 期限届满日是节假 日 的 · 以节假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部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 , 经审查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不予受理 , 书 面通知异议人。
异议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不予受理:
(1) 异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包括涉案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 、 异议 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当天提出和异议申请日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三种类型;
(2) 异议人主体资格 、异议理由不符合 《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3) 异议申请缺少身份证明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外文的 , 应当 附送中文译文 , 未附送的 , 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4) 异议申请无明确的异议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
(5) 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 、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 包括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直接递交和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以及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 委托不同代理机构提交的情形 。 按收文日期 , 在确保件异议申请受理的前提下 , 后续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6) 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7) 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费用;
(8)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 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9)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10) 异议人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
(11) 异议人申请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且异议申请尚未受理;
(12) 其他按照 《商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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