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6年2月29日,据新华社消息,印发《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决定》提出,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这意味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不再需要办理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将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③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⑤经营场所的明以及租赁协议;
⑥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有关资料;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相关部门收到申报资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场地进行现场审查,然后决定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左右,通知卫生许可审批结果一般通过电话或者网络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