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这给鉴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笔迹鉴定一般是到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查验笔迹需要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等。
常规笔迹鉴定不包含笔迹书写时间的鉴定。目前有部分鉴定机构在进行笔迹时间的研究,例如:通过褪色程度确认含碳墨水书写时间;利用墨迹色阶方法鉴定文件制作时间,但是关于此方面的鉴定国家并没有标准。
鉴定字迹书写时间从申请后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间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的科学性,还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笔迹鉴定不需要借助于检材以外的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因为笔迹鉴定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接根据对检材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这使得笔迹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结论的特殊要求。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不同与证人证言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鉴定人五官直接感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性问题提出的具有科学性的结论性意见。
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墓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