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要求
4.4.1 工作电流试验
推动器在额定工作电压、额定工作电压频率下,在推动额定负载达到额定行程时,其工作电流应小于等于表1、2规定的额定电流。
4.4.2上升和下降时间
推动器在额定频率、电压、负载和垂直安装时其上升和下降时间应不大于表1、2中规定。
4.4.3大推力试验
推动器在额定频率、额定电压和垂直安装时其大推力不小于1.25倍的额定推力,并在1.25倍的额定推力下,推动器推杆能推到额定行程。
偶然过电流试验
电动机应能承受1.5倍额定电流,历时不小于2min的偶然过电流试验电机不损坏,能正常工作。
4.4.7.3过转矩试验
电动机热状态和逐渐增加转矩的情况下,应能承受1.6倍额定转矩的过转矩试验历时15S而无转速突变、停转及发生有害变形,此时,电压和频率应维持额定值。
4.4.7.4三相电流不平衡试验
当三相电源平衡时,电动机的三相空载电流中任何一相与三相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三相平均值的10%。
工频耐压试验
绝缘电压电动机的定子绕组应能承受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而不发生击穿,试验电压的频率为50Hz,并尽可能为正旋波,试验电压的有效值为1000+2倍额定电压(伏)。已进行耐电压试验的电动机,若需要进行第二次耐电压试验时,试验电压应不超过1000+2倍额定电压(伏)的85%。
4.4. 10交变湿热试验
电动机应能承受高温40C时12周期的符合GB/T 2423.4-2008要求的交变湿热试验,交变湿热后进行工频耐压和绝缘电阻应符合4.5.7.8、4.5.7.9要求
工作电流试验
推动器工作电流的测定:将推动器垂直安装在推动器试验台上,在额定频率、额定电压下,用电流表测定其电流,每个数据的测试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平均值为实测值。
5.4.2上升和下降时间试验
将推动器垂直安装在推动器试验台上,按4.5.2的要求,用电秒表或其它时间测试仪测量其上升、下降时间,每个数据测试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平均值为实测值。
上升时间为接通电源后,推动器启动滞后时间与推动器完成额定行程到达终点的时间之和。
下降时间为切断电源后,推动器断电滞后时间与推动器完成额定行程回到始点的时间之和。
检验
6.3.1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主要零件结构,设计、材料或加工工艺等改变而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批量生产时,每四年应随机抽取一台检验;
d) 停产两年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 用户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少于3台)中任意抽取1台。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为合格;任何一项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加倍抽验,该项目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该产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标志
7.1.1产品标志
7.1.1.1每台推动器的外壳明显处,应设置性凸纹标志“Ex”。
7.1.1.2推动器应在明显位置固定安标标志和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铭牌的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x d IIC T4 Gb/ Ex tD A21 IP66 T135℃”;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防爆标志“Ex d IIC T4 Gb/ Ex tD A21 IP66 T135℃”;
d) 主要技术数据(额定推力、额定行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操作频率等);
e) 制造厂名称、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安标标志编号、防爆合格证编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