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近日,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发布了1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即是其中一项,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规定了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均应遵循的基本食品安全要求、要求、符合性声明、可追溯性、产品信息等内容。
目前我国尚未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识信息有统一规定,而此类产品种类繁多,用途多样且用法复杂,缺乏统一的标识信息要求,不利于产品追溯和下游企业进行产品评估,且不能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产品。此次标准对于产品信息进行了统一规定,利于消费者的选购,同时也对企业和生产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CTI建议相关企业引起重视。
产品信息具体管控要求
1、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2、出厂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 ,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 下游企业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3、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 ,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或委托方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4、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 准,受限物质及其,非有意添加物的评估信息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还应注明“食 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 贴调羹筷子标志,具体见附录A。
6、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 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 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7、上述标识内容应标示在产品或 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种类和数量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一新形势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协助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与工作,SFT环境事业部具备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资质,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的一站式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