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店的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停止发放卫生许可证,被“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取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