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乱账是指不正确、不真实的账目,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1、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会计记录不正确、不真实的账目;
2、由于曾经更换过多个会计账目处理上乱七八糟,很多科目的入的都不正确,核算的方法也不一致,后导致账目上出现了很大的漏洞;
解决办法就是把账目捋顺了,这就是所谓的整理乱账于清理乱账。
传统的会计服务主要是会计和审计服务,服务的品种主要有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会计账目审阅服务、财务报表编制服务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在求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会计服务需求。由此产生了管理咨询、投资服务等会计服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