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二元责任不是并列的二元责任,而是以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为基础,在执业合伙人有过错的特定领域,免除无过错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除了特定合伙债务无过错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保护之外,所有的其他合伙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就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其二元责任是合伙之间的二种并列的责任形态。责任形态二元性也使这种合伙组织形式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开来,因为后二者的责任均是一元化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均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