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流程:
1、申请(网上提交或窗口提交)及材料核查:
1)通过窗口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关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的短信。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2、现场核查:材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由及观察员组成,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上报核查材料;
3、现场核查通过并提出整改建议,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4、主管部门接到现场核查报告后,审理发证。
合格且在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自2004年起,我国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包括茶叶在内没有QS认证的13类食品将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所有茶庄、茶馆也不得经营无QS认证的茶叶产品,准备资料,填写《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复印件一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的明文件。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选“食品”和“”);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处置等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依法备案的现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7.由同一单位(生产者或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