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
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